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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荐 | 十年磨一剑:《简牍与秦汉行政法研究》出版
来源:福建教育出版社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9日 10:29
 
经过十年的辛勤耕耘,
《简牍与秦汉行政法研究》一书终于与读者见面了。
它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简牍与秦汉行政法研究”的最终研究成果,
凝聚着多位学者的心血。
该书被列入“中国历史研究学术文库”,
于2025年3月由福建教育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新书推荐

 
《简牍与秦汉行政法研究》
刘太祥 著
出版日期:2025年3月
ISBN:978-7-5334-8675-4
福建教育出版社
定价:68.00元

  由于传世文献史料的简略和缺失,一直以来秦汉行政法的研究难以深入。《简牍与秦汉行政法研究》通过全面搜检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张家山汉简、悬泉置汉简、居延汉简、敦煌汉简等大量出土秦汉简牍文献史料,对秦汉行政法从法律制度的建构到体系的完善再到具体的实施等均进行了全面的史料疏证与研究。其研究范围涵括行政法的各个层面,包括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决策法、执行法、监督法、奖励法、惩罚法、奖励法及各类行政事务管理法等等,史料翔实,层次井然,可称得上是古代行政制度史研究的一部重要作品。

  本书的研究,是对中国两千年政治制度始于秦汉的又一次有力实证,对于深入研究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追溯现代行政制度史的源流与发展趋势均有重要参考作用。书中运用现代行政法制度体系来比对考证秦汉行政法制度的各个层面,虽多引述考古文献,以今述古,以古证今,但并不深奥艰涩,反而通俗明白,显示了作者较为良好的史料文献功底与历史研究水平。

  本书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编的“中国历史研究学术文库”丛书之一,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

推荐理由

  《简牍与秦汉行政法研究》是一部极具学术价值的著作,为秦汉历史、行政法及政治制度研究提供了新视角与深度解读。


  史料丰富且新颖:本书借助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等大量出土秦汉简牍文献,突破传世文献的局限,为秦汉行政法研究提供了详实、一手的资料,使研究更具实证性与可靠性 ,如对秦汉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等多方面的研究,均以简牍史料为基础展开。

  研究全面系统:其研究范围涵盖行政法各个层面,从行政组织法到各类行政事务管理法,对秦汉行政法的法律制度建构、体系完善及实施进行了全面的史料疏证与研究,层次清晰、逻辑严谨,构建了完整的秦汉行政法研究体系。

  学术价值重大:作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有力实证了中国两千年政治制度始于秦汉这一观点,对深入研究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追溯现代行政制度源流与发展趋势意义非凡。同时,运用现代行政法体系比对考证秦汉行政法,为跨时代行政法研究提供了新思路。

  作者造诣深厚:作者刘太祥编审在汉唐史尤其是政治制度史研究领域经验丰富,承担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著述颇丰。其深厚的学术功底保证了本书的学术质量,使复杂的历史研究通俗明白,可读性强。

作者简介

  刘太祥,编审,曾任南阳师范学院期刊部主任、《南都学坛》主编,现为河南省文史馆馆员,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东汉史研究基地研究员、南阳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等。长期从事汉唐史研究,尤其在政治制度史方面颇有造诣。曾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河南汉代文化研究”(项目批准号:96BZS023),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简牍与秦汉行政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2BZS021,结项证书号:20181153)的研究工作,另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地厅级项目5项。出版《汉唐行政管理》《南阳汉文化》《张仲景中医药文化研究》《汉代政治文明》等多部专著,发表60余篇学术论文。

 目 录
第一章 简牍与秦汉行政法研究的学术史回顾与基本思路
第一节 秦汉行政组织法的研究
第二节 秦汉行政权力运作法的研究
第三节 秦汉人事行政法的研究
第四节 秦汉行政事务部门法的研究
第五节 秦汉行政法表现形式的研究
第六节 秦汉行政立法思想的研究 
第七节 简牍与秦汉行政法研究的不足与思路

第二章 简牍中的秦汉行政组织法
第一节 秦汉职官分级
第二节 秦汉行政组织体系
第三节 秦汉行政组织体制

第三章 简牍中的秦汉公务员法
第一节 秦汉行政公务人员的权利
第二节 秦汉行政公务人员的义务
第三节 秦汉行政公务人员的责任
第四节 秦汉行政公务人员的选任
第五节 秦汉行政公务人员的考绩

第四章 简牍中的秦汉行政决策法
第一节 秦汉行政决策体制
第二节 秦汉行政决策与信息
第三节 秦汉行政决策程序
第四节 秦汉行政决策的律令依据

第五章 简牍中的秦汉行政执行法
第一节 秦汉行政执行的律令依据
第二节 秦汉行政执行的质量规定
第三节 秦汉行政执行注重效率 
第四节 秦汉行政执行结果汇报

第六章 简牍中的秦汉行政监督法
第一节 秦汉行政监督体制
第二节 秦汉行政监督形式
第三节 秦汉行政监督的职能与纪律

第七章 简牍中的秦汉行政奖励法
第一节 秦汉行政奖励形式
第二节 秦汉行政奖励条件
第三节 秦汉行政奖励程序

第八章 简牍中的秦汉行政惩罚法
第一节 秦汉行政惩罚条件
第二节 秦汉行政惩罚形式
第三节 秦汉行政惩罚程序

第九章 简牍中的秦汉行政事务管理法
第一节 秦汉军事行政法
第二节 秦汉司法行政法 
第三节 秦汉治安行政法
第四节 秦汉农业行政法
第五节 秦汉工商行政法
第六节 秦汉财务行政法
第七节 秦汉交通通讯行政法

第十章 简牍中的秦汉行政法的特点、作用与地位
第一节 秦汉行政法的特点
第二节 秦汉行政法的作用
第三节 秦汉行政法的地位

主要参考文献

后 记

精彩试读

第三章 简牍中的秦汉公务员法

第五节 秦汉行政公务人员的考绩


  秦汉制定了«上计律» «功令» «考功法» «牛羊课» «邮书科» 等关于考绩的行政法规, 规定了行政公务人员考绩的机构、条件、形式, 并逐渐形成了有时间、有标准、有奖惩、梯次分明、分工明确的较为完整的考课体系, 通过奖勤罚懒, 激励官吏勤职尽责, 提高行政效率。

一、考核形式多样


  秦汉简牍中的行政法规定, 对官吏的考绩实行一年一考, 三年课殿一次。 考核形式主要有“课殿最” “上计” 和“效” 三种。

1. 课殿最


  课殿最是上级领导对下级属吏行政工作的考核。 秦律«厩苑律» 中的“牛羊课” 规定了考课的时间和标准, 用奖其功而赐劳若干的考核方式,将官吏考核称为“课”, 实行“殿” “最” 二级, 是平时对官吏工作的评比检查, 这些都为汉代所继承。 «秦律十八种  厩苑律» 规定: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胪) 田牛。 卒岁, 以正月大课之, 最, 赐田啬夫壶酉(酒) 束脯, 为旱‹皂› 者除一更, 赐牛长日三旬? 殿者, 谇田啬夫, 罚冗皂者二月。 其以牛田, 牛减絜, 治(笞) 主者寸十。 有(又) 里课之,最者, 赐田典日旬? 殿, 治(笞) 卅。”〔«睡简», 第22 页〕这条律文规定, 每季度都要对耕牛进行评比检查, 称为“小课”, 每年年终进行耕牛“大课。 “最” 就是优秀者, 赏赐财物和“劳资” 三十天, 免除更役? “殿” 就是成绩差者,要受到斥责或笞刑。 «秦律杂抄» 中有关于马牛及各种生产部门的评比考核, “马劳课殿” “省殿” “县工新献殿” “县园殿” “采山重殿” 等考核成绩差者, 要受到处罚。 传世文献«汉书» 卷七十五«京房传» 引晋灼注有“考功课吏法”: “令丞尉治一县, 崇教化亡犯法者辄迁。 有盗贼满三日不觉者, 则尉事也。 令觉之, 自除, 二尉负其罪。”〔«汉书», 第3161 页〕这是考课一县的治安状况,没有发生盗贼的县令、丞、尉考为优秀, 要升迁? 盗贼发生三天而县主管治安的尉不知道的, 要受到惩罚, 如果县令先知道, 可免其罪, 县尉则要受到处罚。

2. 上计


  上计是秦汉一年一度对各级行政机构长官的政绩考核, 主要是通过审查每年的账簿来考核财政收支和财物出入情况, 考察各级官吏的施政状况。秦的上计,一年一次。 上计不仅要将地方上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登记造册,而且还要将有关物品一并送上,在史书中称之为“与计偕”,即与上计簿使偕同前往。 汉代的上计考课, 大体上承袭秦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构逐级上报,县令长于年终将该县编制的计簿(亦名“集簿” ) 上报郡国, 郡国再编制成郡的计簿上报中央,层层接受上级考核,根据治绩并参照官吏德行来衡量各级官吏是否称职。 «秦律十八种  仓律» 有“县上食者簿及它费大(太) 仓, 与计偕”,〔«睡简», 第28 页〕«金布律» 有“已禀衣, 有余褐十以上, 输大内, 与计偕”,〔«睡简», 第41 页〕这里的“计” 就是计簿。 汉代颁布了专门的法规«上计律», 其文虽佚, 但根据沈家本«历代刑法考  汉律摭遗» 卷十八的辑佚, 尚有“上计吏” “上计簿” “岁尽遣吏上计” “计文断于九月” “正月旦朝贺见属郡计吏” “御史大夫敕上计丞长史” “计偕”“月计日计” 等条,〔沈家本: «历代刑法考» (下册),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1 年, 第691-696 页〕可知«上计律» 规定详细, 涵盖内容丰富。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中«收律» «田律» 等多处律文记载反映了当时计簿的情况, 如«置吏律» 规定: “县道官之计, 各关属所二千石官。”

3. 效


  效, 又称“校”, 即核验, 就是对行政工作进行检查和核实, 是行政考核的一种形式。 秦简律文称为“校” “效”, 汉简律文又作“拘校”, 具体办法是对原始行政记录进行核验, 通过账账核对和账物盘点, 勾检稽失。这是上级以实物清点为依据, 核校(检查) 下级上报的簿籍, 监督国有财物行政的一种制度, 最终财务审查核验的结果称为“校簿” “效簿”。 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都有«效律», 是关于县和都官物资账目管理核验的法律规定, 主要是对主管经济部门管理的考核, 考核对象包括粮食、皮革、官有器物的“赢” 或“不备” 等。 睡虎地秦简«效律» 规定: “为都官及县效律: 其有赢、不备, 物直(值) 之, 以其贾(价) 多者罪之, 勿羸(累)。 官啬夫、冗长皆共赏(偿) 不备之货而入赢。”〔«睡简», 第69 页〕“计用律不审而赢、不备, 以效赢、不备之律赀之, 而勿令赏(偿)。”〔«睡简», 第75 页〕这是对都官和县进行核效检查, 如果物资有不足, 要按法律规定处罚, 由主管官吏共同赔偿损失。 对于“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 “计校相缪(谬) ”, 就是若会计账目多出实有数且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 “校簿” 与会计账目不一致,有关官吏就要根据错误数字的大小与多少进行赔偿, 并受到相应惩罚。 «二年律令  效律» 规定, 县道官新旧交接或离任时, “二千石官遣都吏效代者”, 即郡守会派都吏去该属县做财物清点与账目核算, 根据核校的结果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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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紫妍)